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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三)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1-1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23修订)》
(一)背景:
20141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反间谍法》是在原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修订出台的,是规范和保障反间谍斗争的专门法律。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新主体新行为新危害日益多元,2014年《反间谍法》存在的间谍行为界定较窄、安全防范制度不够健全、行政执法赋权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在此背景下,启动了《反间谍法》的修订工作。
(二)主要修订内容:
1.扩大间谍行为定义。将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明确为间谍行为;将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国家秘密情报并列,纳入本法保护范围;将网络攻击新增为间谍手段;新增针对第三国的间谍行为的规定。
2.丰富反间谍调查处置措施,严格执法职权的审批程序。
3.加大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调力度,强调行刑衔接。
4.增加行政处罚种类、扩大处罚适用情形。
5.增设安全防范专章规定,加大全民宣传和教育力度,防患于未然。
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一)背景: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71日起施行。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二)主要内容:
1.对经营者的四项禁止性规定:
1)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
(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
(四)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五)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3)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4)第九条: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阅览、下载和参照使用。
3.《办法》明确有关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方式和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修订)》
(一)背景:
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2371日起施行。新增了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种类。增加了调查中止和调查终止的情形规定,将其与调查终结情形加以区分。
(二)主要内容:
1.延长生态环境处罚立案时限。新《处罚办法》第18条将立案的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改为十五日内,同时增加了特殊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的规定。
2.处罚决定的时限从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改为九十日。新《行政处罚法》第6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明确十日以内期限为工作日的界定。鉴于在执法实践中,对于十日以内期限的界定,总是存在到底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的争议,新《行政处罚法》第85条明确,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4.补充生态环境处罚的种类。新《处罚办法》,按照新《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种类的规定,补充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种类。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背景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问题,如何统筹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引起各方关注。国家网信办联合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815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1.明确了以行业监管为主要模式的监管态势。《办法》更加突出行业监管的特性,明确提出人工智能相关的IT企业应建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内部监管机制,确保其服务符合相关法规和道德标准。对可能产生虚假信息或误导用户的结果,应设立专门的审核机制。
2.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规范。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发现违法内容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等。
此外,还规定了安全评估、算法备案、投诉举报等制度,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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